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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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话题:奥运

编者:老高

封面图片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刊首语

老高于2021年7月31宁波办公室

“每一个人都应享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可能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并体现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是为现代奥林匹克精神。

7月/8月间,奥运会正在举办,激动着感动着。为运动员们的拼搏和坚强!

最新消息“军神”在男子举重81公斤级的决赛中以抓举170公斤,挺举204公斤,374公斤的总成绩获得金牌,又创造了新的挺举和总成绩奥运纪录。举起了中国第21金。一个字,牛!

好好享受奥运带来的快乐吧!这一年,这一月,我们承受了太多。

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江小白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等入选

法〔2021〕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157-162号),作为第2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关键词 行政/商标权无效宣告/经销关系/被代理人的商标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同时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的商标”。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

基本案情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小白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中,诉争商标系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于2011年12月19日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经核准,权利人先后变更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江津酒厂等关联单位)与新蓝图公司(包括下属各地子公司、办事处等关联单位)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授权新蓝图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几江”牌系列酒定制产品,其中并未涉及“江小白”商标,而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江津酒厂)授权乙方(新蓝图公司)为‘几江牌’江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号’系列超清纯系列、年份陈酿系列酒定制产品经销商”。第六条之2明确约定,“乙方负责产品概念的创意、产品的包装设计、广告宣传的策划和实施、产品的二级经销渠道招商和维护,甲方给予全力配合。乙方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甲方应予以尊重,未经乙方授权,不得用于甲方直接销售或者甲方其它客户销售的产品上使用”。

2016年5月,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江小白公司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故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17088号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江津酒厂就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江津酒厂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二、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江小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仅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标志;不得申请注册的商品既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类似的商品。本案中,江津酒厂主张,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诉争商标,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

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最后,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根据江小白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江小白”及其相关产品设计是由陶石泉一方在先提出并提供给江津酒厂,而根据双方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产品概念及设计等权利属于新蓝图公司所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新蓝图公司是为江津酒厂设计商标。

综上,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2、“知”到你身边:本想临摹个《百鸟朝凤图》结果画成小鸡吃米,这波神操作也是很搞笑了此处为语雀视频卡片,点击链接查看:0bf2h4ab4aaa6iafjricvnqvap6ddy7qahqa.f10002.mp4

本想临摹个《百鸟朝凤图》结果画成小鸡吃米,这波神操作也是很搞笑了

首先这个临摹行为很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那么“卖”的行为其实是一种发行行为,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应该是构成侵权的。但是其实这里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点,就是所有的临摹行为都可以构成复制吗?其实不是,因为复制是需要高度相似,也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的,并不是所有的临摹行为都可能构成高度近似。比如说举一个极端点的例子,我要临摹一幅作品《百鸟朝凤图》,但是我的水平非常差,我可能画成了一个小鸡吃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不是一个复制行为。

3、北知院:电影爱情公寓“借壳”上映,一审判赔430万元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原告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业文化有限公司、汪远(简称六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令上述六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原告起诉称:原告根据协议享有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相关版权、商标权等全部权利。未经原告授权,六被告将“爱情公寓”作为影片名称并在宣传发行中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公平地占有了原告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爱情公寓”“曾小贤”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就《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电视剧所享有的权利系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如欲使用该剧剧名、人物设定、前后关联的剧情等相关元素,应获得原告的授权。上述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在多家电视平台、网络平台持续播出,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受到广大观众喜爱并积累了广泛的影响力。

“爱情公寓”作为该电视剧的名称,概括反映出了这一电视剧商品的题材内容、喜剧特点及剧集类型,具有识别电视剧来源的能力,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爱情公寓”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并进行宣传发行,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同的名称攀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本案中电影名称及人物名称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原告关于涉案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4、以案释法 | 丰和日丽?这样乱讲成语可不对

风和日丽?还是“丰和日丽”?

变形的成语可以注册成商标进行使用吗?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原告某公司申请注册的“丰和日丽”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为由,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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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

原告认为,诉争商标来自原告字号,“丰和日丽”属于臆造词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遵循审查一致性原则,同时应当借鉴另案行政判决。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丰和日丽”属于对成语“风和日丽”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易对公众对于相关成语的正确认知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原告提到的其他案件的处理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依据。至于原告提到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亦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5、二审:“茶颜”VS“茶颜悦色” 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审一庭 陈月 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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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的原告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茶悦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洛旗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判决驳回湖南茶悦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洛旗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关于湖南茶悦公司提出的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诉争商标由汉字“茶颜”构成,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汉字“茶颜悦色”构成。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极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茶、面包”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虽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但上述商品和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若将各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由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果酱汁(调味料)、香兰素(香草代用品)”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湖南茶悦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湖南茶悦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洛旗公司均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以及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损害湖南茶悦公司在先著作权的认定,均无不当。同时,鉴于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湖南茶悦公司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就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予以评述,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海关公布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海关总署公布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对国内外权利人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涵盖食品、化妆品、服装、香烟、玻璃杯等消费品领域以及货运、跨境电商、邮递等重点渠道。

这些案例中,既有对传统贸易模式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对新兴业态“碎片化”侵权行为的打击。有的案例体现海关有效保护外资品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有的案例体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服务重大改革项目推进;有的案例体现海关进一步强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有的案例则体现海关通过跨部门、跨国境联合执法合作,对知识产权实施链条化保护。典型案例多方位展示了海关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

宁波海关出口货运渠道查获侵犯“老干妈+头像”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海关关员在查验时发现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饮料、酱油、方便面等货物中夹带“老干妈”商标的食品,包括风味糟辣剁椒、辣三丁油辣椒、香辣菜,共5788件。查验关员综合查验情形及货物包装外观,判断侵权嫌疑较大。经联系权利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为侵权产品。

宁波海关进口货运渠道查获剪标侵权服装案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该关查获侵犯“HUGO BOSS”等多个知名品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26297件,案值共计约80万元。海关关员在查验时发现某公司进口的一批服装,标签均被剪破,可能为掩藏侵权的新手法,立即启动主动保护程序,经权利人确认,均为侵权商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宁波海关出口货运渠道查获涉嫌侵权轴承案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海关关员在查验时发现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涤纶布、轴承、人造革办公椅等货物。集装箱内有一批轴承为蓝色纸盒包装,制作工艺粗糙,纸盒上清晰地印刷有“HCH”商标字样,数量共计20万个。查验关员当即判定侵权嫌疑较大,立即启动主动保护程序。经联系权利人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均为侵权产品。目前宁波海关已作出没收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资讯&文章

1、最容易被法院人“拉黑”的N种聊天方式……

知产北京

聊天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有事没事唠两句

然鹅,如果你的“闲聊”对象

是法院工作人员的话

那可就要注意了!

因为一言不合,就可能被TA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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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小编带大家看看

最容易被法院人“拉黑”的聊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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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拉黑”的真相

根据“三个规定”,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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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拉黑”的真相

根据“三个规定”,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违规过问人员将面临纪律处分甚至是刑事处罚。

2、使用茅台包装装潢,侵权判赔40万

贵州茅台与贵州省双坛酒业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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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法院认定“贵州茅台酒”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贵州茅台酒”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双坛酒业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茅台40万元等。

3、7.29,侵犯变形金刚品牌著作权案开庭!虹口检察

7月29日,由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犯变形金刚玩具品牌著作权案在法院开庭。

时间回到2019年4月,上海虹口警方接到举报,称威将公司仿制孩之宝商贸(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变形金刚模型玩具,涉嫌侵权。该公司主要由老板李某甲、厂长张某某等人负责管理,对正版变形金刚的设计修改则主要由另一家位于上海的设计公司老板安某提供,由设计师曲某某对部分产品负责上色后,厂长张某某负责生产、公司司机李某乙负责运输,通过大肆销售后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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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交代其伙同李某甲通过各种渠道购买孩之宝公司生产的变形金刚玩具产品,其中不乏一些限量或绝版的款式。然后通过逐一拆解玩具零件进行逆向研发,并通过开模注塑零件,上线拼装,最终完成一款与正版孩之宝变形金刚玩具外观构形基本相同的产品。

虹口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国际知名玩具公司著作权案件,涉及立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通过在生产的玩具产品中夹杂一些自己设计的内部零件等方法来掩盖侵权事实。整个犯罪过程涉及铸模、开模、生产、存储、运输和销售等多个环节,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指控:

李某甲、安某等5人自2019年起,在未经知识产权权利单位孩之宝公司授权情况下,对该公司“大黄蜂”“擎天柱”等27款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进行仿冒设计、外观微调、生产等,并冠以“威将”“陆霸”等品牌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20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将择期宣判。

4、驰名商标维权判赔300-诉讼费300=0

先是,7月26日,不小心看到一份商标民事案件判决书,原告“富安娜”商标200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赔原告3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

不用找零,是不是很……完美????‍♂️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9日,太原市尖草坪区市监局认定被告波涛娜商行销售的床品侵犯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公司商标权,作出草坪市监商罚字(2020)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权的“富安娜”夏被19条、蚕丝被4条并罚款10000元。
被告于2020年11月10日缴纳了罚款10000元。
原告深圳富安娜公司随后委托律师起诉索赔6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获利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网购标注“富安娜”蚕丝被5条,每条进价60元;夏被20条,每条进价25元;

被告销售蚕丝被1条、销售价每条80元;夏被1条,销售价每条35元。


由此可知,被告销售蚕丝被一条的利润为20元,销售夏被一条的利润为10元。被告购进蚕丝被5条、夏被20条,其销售利润为300元。


法院判赔300元。

法院认为: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告应当承担300元的赔偿责任。

5、恶心到了,都某竹发声后,多个申请人申请牙签类别的“吴签”商标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7月18日,都某竹发长文“控诉”吴某凡,并吐槽吴某凡像牙签,让其改名叫“吴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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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开始,多个申请人公司在“牙签”商品所在的21类递交了“吴签”的商标申请。

你品,你细品,你仔细品,比吃老鼠屎都恶心。你们这些申请人!简直丧心病狂!

第二十一类主要包括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化妆和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由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家庭和厨房用具,例如:蝇拍,衣夹,搅拌匙,涂油匙和开塞钻,以及上菜用具,例如:方糖钳,冰块夹,馅饼用铲和上菜勺;

——家庭、厨房和烹饪用容器,例如:花瓶,瓶,存钱罐,提桶,鸡尾酒调酒器,烹饪用锅,非电烧水壶以及非电加压炊具;

——厨房用小型手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碾碎机,例如:蒜压榨器,胡桃钳, 杵和研钵;

——碗碟架和饮料瓶架(餐具);

——化妆和梳洗用具,例如:电动和非电动的梳及牙刷,牙线,美甲用泡沫材料制分趾器,粉扑,专用化妆包;

——园艺用品,例如:园艺手套,窗台花箱,喷壶和浇水软管用喷嘴;

——室内水族池,室内生态培养箱。

6、深圳发布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

深圳晚报讯 (记者 李超 通讯员 潘昭成 吴雯丽 李晓) 7月27日,深晚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接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局委托,在2个工作日就某企业产品是否涉嫌侵权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为龙岗局作出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据了解,深圳知保中心接受案件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维权专家分析案情,充分运用多元化技术对比机制,迅速初拟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为确保意见论证充分,深圳知保中心多个部门的专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合议组,通过视频合议会讨论咨询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可并完善初拟意见结论。会后,龙岗局接收并参考咨询意见,适时发布行政禁令。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方面透露,知识产权行政禁令是为及时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造“人民满意”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量身打造”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禁令将在实体争议获解之前,有效防止侵害行为继续,及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7、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商标品牌指导站是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推动企业打造知名品牌,丰富优质供给,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部分地方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成立了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和品牌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深入调研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面向企业、产业和基层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

8、我国时速600公里的磁浮列车在青岛亮相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7月20日,四方机车公司在青岛发布世界首辆时速600公里的磁悬浮列车。一旦投入应用,这将是当前世界速度最快的地面交通工具,北京到上海仅需2.5小时。

作为世界轨道交通领域的尖端技术,高速磁浮是当前世界轨道交通技术的一大“制高点”。日本、德国等多个国家都进行了长期持续研发,有的国家还建有高速磁浮试验线等研发验证平台。

虽然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工程样车即将下线,但国内目前尚无一条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列车行车所需要的轨道线。此前,多地表态要修建高速磁浮线路,且已进入研究论证阶段,写入相关规划。包括沪杭磁浮线、成渝磁浮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有三条处于运营状态的磁悬浮线路,分别是北京磁悬浮S1线、长沙磁浮快线和最早投入使用的上海磁浮列车示范运营线。

特别是长沙磁浮快线,该线于2005年10月试跑成功,2016年5月正式运营,这是中国首条完全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磁悬浮商业运营示范线,长沙也成为了中国第二个开通磁悬浮的城市,中国成为世界上第六个成功研制磁悬浮列车的国家。不过,由于是自主研发建造的第一条线路,技术还不是很成熟,所以设计的速度并不高,只有100公里每小时。

在参加央视《开讲啦》栏目时,梁建英曾被问到何时能真正乘坐时速600公里的高速磁浮列车,梁建英给出的答案是未来5到10年。

9、砂纸上的砂粒,竟然是靠静电才被「铺」均匀的

砂纸是木工的必备工具,它是怎么生产出来的?上面的砂粒怎么会均匀吸附到砂纸上呢?

这篇文章会让你看全过程。

表面涂胶

现在要给纸面上没有印字的另一面,涂上整面的热熔胶…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大家平时都有用热熔胶枪粘东西吧?那个热熔胶棒,就是一样的东西了,常温下是固体,一受热就熔融掉成了黏糊糊的胶。给纸面涂完了胶,现在干干爽爽地送去做最重要的—— electro coated 电涂层~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10、如果我们把喜马拉雅山炸开一个大口子,会不会让整个西北变成鱼米之乡?


魏科,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副研究员。

喜马拉雅山的迎风坡是世界上降水量最多的地方,年降水量超过1万毫米,就是10米左右的降水量。而到了喜马拉雅山的北边,整个一片荒芜,完全是荒漠的样子。

分析中国西北地区为什么这么干旱,如果把喜马拉雅山脉炸开一个口子,会不会改变这种状况。

其中提到一点,大家觉得延安很干旱,其实那里跟北京的降雨量差不多。https://player.bilibili.com/player.html?bvid=BV1z44y1B7ra

11、国办印发分工方案 明确多项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措施

  • 3.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选高校院所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利用专利开放许可等机制,提高专利转移转化效率,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 十五)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对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标准。推进商标信息与企业名称信息联通,打击恶意将企业名称或字号抢注为商标、囤积商标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修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和支持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 加强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对接,以签署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契机,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维护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一句话消息

工具&资源

1、2020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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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中心发布的年度报告,介绍我国网络安全情况,披露一些安全事件,可以免费下载。

荐书&知识产权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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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 | 知识产权商用化实务研究 出版时间:2021-06-01

以律师视角探讨知识产权商用化,总结实践成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编辑推荐全书以论文为主,论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从律师视角讨论知产商用化的发展方向、目前的问题以及解决之道。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收录的是知识产权商用化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全书从商用化概况开始,具体分析了专利商用化、司法保护中知识产权价值判定探索、知识产权与金融证券化、商用化刑事风险、地方知识产权商用化等方面的探索实践。本书是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在商用化领悟探索的智慧总结,书中通过列举不同领域里商用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旨在为我国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发展提供指引和借鉴。

作者简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知产委”)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设的22个专业委员会之一,成立于1996年11月。知产委活动宗旨是,适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对律师提出的专业化和国际化要求,造就一支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的作用。近年来,在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领导下,知产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拓展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

目录

第一章 商用化概况

我国版权商用化的困境与解决对策研究 冯晓青 姜美辰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水平助推高质量发展 蒋宏建

电子商务企业知识产权商用化发展路径探究 黄江雯 李晓光

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价值弱化趋势成因分析 陶冶

我国知识产权运营的现状及挑战 王正志

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的数字版权保护革新 王敏 卢鑫

第二章 专利商用化

专利质押贷款现状与对策 华冰

药物新用途创新法治保障制度失灵的理论解析 金春阳

专利使用权出资问题浅析 李英姿

我国专利商业化运营风险防控的基本问题 张冬

专利成果商用化实操法律要点解析

——以某地方高校项目为例 孙旺

专利商业化的关键因素 朱殿尧

第三章 司法保护中知识产权价值判定探索

知识产权可仲裁事项不确定性因素分析及避免 陈虹睿

司法认知是知识产权财产属性能否彰显的关键 丰红霞 /

知识产权司法定价的认定难点及解决 文毅

不断调整的竞争法促进智慧财产的商用化 李晓光

突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 论可信时间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张普

第四章 知识产权与金融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选择 金笑

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难点问题分析 阮咏华

浅析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 齐鑫楠

第五章 商用化刑事风险

知识产权商用化视野下知识产权犯罪要点难点探析 孙伏龙 邓薇娜 任晓阳

知识产权商用化刑事风险防范 孙伏龙 刘洪川 韩文娜

第六章 地方知识产权商用化探索

“八八战略”背景下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 陶佳钰 徐进

前言/序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已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量质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也加速显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也进一步强调,要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商用化,展示知识产权财产属性,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知识产权商用化是实现知识产权从“权利”向“价值”转化进而为权利人带来现实价值的重要过程,是知识产权价值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激烈竞争的经济环境下,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商用化和资本化运营,不仅可以为权利人缩短研发、创新的时间,降低研发成本,突破竞争对手的技术垄断,整合产业链,还可以将知识产权变现,为权利人带来新的收益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

为推动知识产权商用化进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自2019年知识产权律师年会开设知识产权商用化专场以来,始终致力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商用化课题研究,此次首度尝试以论文集的形式收录优秀知识产权律师、专家学者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者关于知识产权商用化的研究成果,汇总知识产权商用化领域的新情况、新思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为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推进的伟大工程贡献知识产权律师的力量。

免费商用字体

免费商用中文字:仓耳舒圆体。 圆润饱满,轻松愉悦,字形轮廓整体统一,适用于logo,标志,海报、书籍排版等场景使用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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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有词云“缺月向人舒窈窕”,尚未圆满的月亮像安静的美人,动作舒缓。仓耳舒圆体的笔形一端较粗一端较细,自然过渡,圆润饱满,端庄中带有几分慵懒,轻松愉悦,字形轮廓整体统一。家族字体包含5个字重,均可免费商用,2020年9月发布第一版。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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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图片

1、1914年,美国城市克利夫兰安装了人类第一个交通信号灯,从那时到现在,基本样子没变过。一家俄罗斯设计公司,最近提出了新的信号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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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信号灯就是一整块液晶面板,通过背景色的变化,来提示红灯、黄灯和绿灯,并用勾、叉和感叹号等辅助符号,加强注意力。

它还会显示剩余的秒数,以及绿灯时可通行的道路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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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东京奥运村的运动员宿舍,两人一间。看上去有点简陋,没有为每个人配一张桌子,只有床头柜,上面也没有吉祥物或者绿植。

文摘

1、商品化权益的相关司法实践、困境及解决路径

叶瑞 知产北京
一、商品化权概述

形象商品化(Character Merchandising)是指虚拟形象的创作者,或该形象的真实人物,或经授权的第三方,对于该形象的主要个性特征进行改编或二次利用,通过将该形象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得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形象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1]影视形象的商品化始于1930年美国加州的迪士尼公司,将其米奇、米妮和唐老鸭等动画形象进行二次商业开发,这些形象被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服装、饮料等,并在大众市场上获得巨大的成功。[2]形象商品化的核心是把真实人物、虚构人物或虚构的非人物形象的姓名、图像等元素,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利用消费者对于名人、影视作品、角色的认同来促销产品,由此产生的权利及利益被称为相应的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一词来源于日本移植美国法“Merchandising Right”的翻译,其本义为权利人或被许可人与商品相联系地使用角色的必要人格特征,利用角色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使潜在的消费者产生购买愿望。[3]在相关学术研究和判例中,商品化权亦被称为形象权、公开权。商品化权是随着对名人声誉、文学和影视作品商业利用方式的多元化而衍生的一种民事权益,是一种商业模式创新的产物。名人姓名和形象、角色名称、影视作品元素等可供商品化的标识,其商业价值由公众、传媒与名人或是作品本身共同创造。随着战后好莱坞电影工业的崛起以及对于影视明星等名人商业价值的认可,美国关于商品化权的司法实践最为丰富,保护途径也最为多元。美国法院在1953年的判例中,基于隐私权的延伸认可了棒球运动员对其形象享有商品化权(the right of publicity)。[4]英国通常以普通法上的仿冒之诉来制止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形象的行为。在F1赛车手Eddie Irvine对TalkSport Radio提起的诉讼[5]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节目的宣传册上使用了以原告为原型的漫画形象,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知名公众人物通过授权使用他们的形象来从事商业活动的实践大量存在并且应当得到认可。经营者通过对名人形象的使用,能够增加他们的商品或服务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喜爱。”[6]尽管各国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中关于商品化权的术语、保护方式、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争议,但对于商品化权应当作为一种合法利益,从而受到法律上的保护这一点而言,大多数国家并无分歧。

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确认的以及WIPO报告中的分类,受保护的商品化权益标志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类:(1)与真人相关的商品化权益标志类型,如肖像、影视形象、姓名(包括在世及已故名人);(2)虚构的影视动漫形象,如卡通形象、角色名称等;(3)其他具有商品化权益的元素:作品名称、场景、作品构成元素等。

二、我国商品化权保护相关的司法实践[7]

从我国现有的司法案例来看,关于商品化权的论述最早可见于2011年的“007”案,法院认可了“007”“JAMESBOND”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人物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8]在随后的甲壳虫乐队案[9]中,法院认为,知名乐队名称“BEATLES”作为商标使用蕴含了商业价值,带来商业机会,已经衍生出商品化权益,属于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应当作为“在先权利”的一种得到保护。

此外,在章金莱诉蓝港在线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对原告在电视剧《西游记》中扮演的“孙悟空”这一影视形象能够成为肖像权保护的客体进行了阐述,“法律认可来自个人投资和努力演绎出的形象所具有的商业上的价值”,“当某一角色形象,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将该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是防止对人格权实施商品化侵权的前提”。


三、商品化权相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商品化权的客体基于商业实践,对名人人格利益、作品元素利用形式逐渐多样化,这对如何适用法律对此类处于各种传统民事权利边缘地带的新型权益进行救济带来了挑战。就目前而言,司法实践中的困惑首先在于是否将“商品化权益”明确归纳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一种,还是将其按照客体不同归于既有法律体系中的人格权和著作权予以保护,其次在于如何划定商品化权的保护范围。

2、一个人可以有多少个朋友?

英国人类学家罗宾·邓巴(Robin Dunbar)提出过著名的”邓巴数”的概念。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他认为,由于人类大脑的容量,一个人能够保持的友谊关系是有限的,平均大约为150人。大脑认知功能比较强的人,会有更多一点的朋友。

下图就是他的理论。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1期20210731(奥运)

(1)你最贴心的朋友,平均是1.5个,很可能是你的伴侣。

(2)你的亲密朋友大约是5个,如果你遇到困难,他们会放下一切来支持你。

(3)你的至交平均是15个,他们是你的主要社交伙伴,你足够信任他们,会想着跟他们一起吃饭、旅行,交流生活经验。

(4)你熟悉的朋友是50个,如果你在家里举办周末大烧烤,会邀请他们。

(5)你的普通朋友是150个,你举行婚宴的时候,他们会参加。

(6)你认识的人大约是500个,路上见到,会打招呼。

(7)你记得住名字的人是1500个。

(8)你对脸有印象的人是5000个。

之所以会有这些层,是因为一个人的社交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你不得不选择,如何分配这些时间,与哪些人共度。

他还有其他一些推论。

(1)一般来说,内向的人在每一层的朋友数,都比外向的人少。

(2)与一个陌生人成为好朋友,大约需要相处200个小时。

(3)随着年龄的增长,朋友关系变得越来越难以建立,每一层的朋友数字都会下降。

(4)坠入爱河会让你减少两个好朋友。

言论

1、一天不练,就自己知道,两天不练,教练也知道了,三天不练,全世界都知道了。——吕小军的座右铭

2、把时间用在你最终不会引以为豪的东西上面,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浪费了你在地球上的短暂旅程。

— 网友

历史上的本周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14期20200801

顾问单位 

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万文知识产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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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商标部):0574-87225873业务部(国际部):0574-87220863业务部(版权部):0574-87220593业务部(专利部):0574-87225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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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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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1 年 7 月 29 日 下午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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